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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前的离职证明能保住的话,可以不说。
感觉不在一个频道。 不多说了。 你的遭遇,让人心疼三秒。 交着整套房子的租金却住在储藏室,只为了这一天,也真不容易。Salute
1 天前
回复了 Marszm 创建的主题 生活 国内的信息泄露问题是真严重
政府的能避开就避开吧。 政府本身搞你的数据完全不需要经过灰产这一套。 但是做这些系统的人呢? 有些是被系统开发商拿去卖了, 有些是系统太烂, 安全太差导致被脱裤等。。。
@Leonkennedy2

关于转租,
你说的原文是:“只有设立居住权的民房住宅不能转租。 我说的是原文是:“ 民房住宅基本都不容许转租。”。 对应的发条是《民法典租赁合同章: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你最新的租房合同截图( https://i2.mjj.rip/2024/06/02/54907598938a522c32e7cfbef7d65cc1.png ),你们双方的意思自治,也限制了未经许可的转租。

怎么就成胡搅蛮缠了? 你自己看下你的发言好不好? 理智一点, 先把出租和转租搞清楚。


你拒绝他有无法律依据?
如果你拒绝他是因为他的转租行为, 那你把房子租给了被告,是否也是转租? 她找房东说你转租违约,如果房东愿意,他是否有权解除? 如果你有权转租(考虑到已经存在被告给你交租的事实),那他为什么不能转租? 你当然可以自行决定拒绝他的转租。她可以用通知房东等方式迫使你就范,但对方退出了。

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是: https://i.mij.rip/2024/06/02/88cd90acbb3205691b80b270c8cf58dd.png 。 这里没有写对方要球和你解除合同,而是搬离涉案房屋。她搬走时给你找好了下家,这难道里面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法庭没有认定这个事实。这是被告举证上的问题。 看了这里基本可以确定被告很菜。

你的遭遇值得同情,但赢得官司纯属被告太菜了。

回到你的遭遇本身, 选择异性合租是问题的根源。动机这方面就不谈了, 日后多长点经验吧。
@Leonkennedy2 首先,二审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 按照你提供的判决书节选,应当没有扩大或者缩小事实认定范围。那你二审交的证据其实没有被采纳,证据是要证明目的的。 其次, 民法典租赁合同章明确未经出租人(未必是产权人)不能转租。 不存在所谓只有设立居住权的才不能转租。 如果你的说法成立,那被告当时已经找好了下家,你为什么要拒绝?你和被告约定了承租人就是实际居住人且不可转租吗不可其他人居住吗?既然产权人可以容许你转租,那么你和被告的这一层合同里面,转租的条件是可以成就的,你和被告没有明确约定不可以再次转租分租,你有什么理由拒绝他的转租行为? 他完全可以因此要求以你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找你赔偿损失。 再者, 这个租赁纠纷的当事双方是你和被告,这里房东只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你也明确提到他偏向你, 如果一定要做证人, 其证言是没有效力的。 见《证据规定第九十条》。 另外你说你房子给他后没住人, 不知有无证据? 如果对方表示搬走时已经明确违约,后续你承租的房屋被你占用了。你如何证明你没有占用?(占用不一定需要住人,也不需要在里面放任何东西, 你控制了房屋就是占有)。 要知道证明一个没有发生的事情,在法律上很难的。
我还是那句话, 你赢了这个官司,实质是你和被告的实力较量在法庭得到了延伸。 换做其他人你很可能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我也觉得被告出发点不当,应该和你达成合意(口头合同)前就明确转租事项。 但你这么搞虽然法律上没问题,但浪费公共资源, 浪费时间精力,对方付出了代价, 找到的租客也损失了机会。
大半年的租金合计才 9000 元, 一年两万元不到。估计都是刚毕业的再租吧, 友好协商不会有更好的结果吗?

可以发出来事实认定部分,或者发我微信,邮箱就不留了。d3hfdXNlcl8xMTQyMDk3MzEwODUK
你贴出来的判决书里,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对法律关系和裁判进行了调整。

具体认定的事实没看到,但根据本帖的上下文, 可以知道, 涉案标的(房屋)是你和案外人达成的租赁合同。 你和被告之间有另一个租赁合同(口头无固定期限合同,微信消息确认,不管是转租还是合租)。 被告通知过你不再履行合同单方面解除。 你选择拒绝解除并催告对方继续履行。 最后无果你起诉了他。

关于法律认定,一审、二审法官作出了不同的判断,其实都是可以成立的。 要不然一审不会这么判。


打官司其实不是通过司法部门找公平,依旧是原被告双方的能力较量。 这个案子中被告起初动机不纯确实可恶,但如果她会斗, 损失大的一定是你。 商业生产用房一般都容许转租(合同约定), 民房住宅基本都不容许转租。 你和房东签的合同,对方容许你转租吗? 如果被告当时想走时,直接通知到房东(有一百种办法)该房屋存在转租。 即便转租没问题,合租也认可。 其他方面要无损解除也很容易。 这些也许对方都没做,但出庭时也可以有另外一万种合理合法的说法让案件走向发生变化。


你找法律依据都是在民法典的《通则》中找的, 具体办案都是越细的越准确,而且各地不一样。 你应该找租赁合同章节、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 案发地深圳、广东的有关法律规定(非部门规章)。


这个案子你合法维权没毛病,但从事发前后来看, 双方都不划算。遇上厉害的被告,这会你也许在写申诉状、找信访局的路上
@Leonkennedy2 所以房租你一直在交但被告的房间一直空着吗 ? 一般来说,他搬走与否是他的自由,但如果不交下一个季度(假定押一付三)租金给你,在这个合租的租赁关系里, 超过 x 天不交租金时已经构成对方违约,已经可以无损解除了。 不知法院怎么认定的?

你算运气好,对方估计是本人到庭非律师。



另外告知大家: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告, 有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只是一个编码, 完全不需要提供。 而且很多人就没有身份证号码,国内的人。
支持维权。 但是有几个地方不明白: 一开始约定不可转租了吗? 另外一方违约,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即可(一般就一个月租金)。为什么要向你支付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

另外关于一审判决,既然你们有人上诉了,那么自然不生效,对方就没有依据向你支付这个 150 元。
2 天前
回复了 nicocho 创建的主题 生活 觉得网约车越来越出租车化了
带灯箱的出租车其实都挺好的, 很多城市的出租车都布套,要求每天更换。 一部分车有烟味,其他的都还好。


网约车, 看情况。 我发现臭的一个主要可能是: 司机本人吃住在车上。 亲眼所见,六七点,车留个缝,僻静的地方。 有几次坐网约车带行李,放后备厢时还能看到司机的盆子等东西。
@GeekGuru 文雅一点说你, 就是不可理喻。 你的 1234 就是一通蛮缠,罔顾事实乱带节奏。你是不是也日常偷鸡摸狗,否则如何对快递代收点产生这么强的共鸣? 可以回复下你的前科让我们认识下你的病因。

1. 菜鸟驿站的说辞明显是撒谎,你却认为对方在讲理。首先快递收件人的 ID (区别两个收件人)是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不同,怎么可能能够理解成同一个收件人? 你自己想想你能背出二度人脉的任意两个人的电话号码吗? 他怎么可能记得我的两个电话进而认识到这是同一个人。即便他认识到这是同一个人,他就有理由不打电话吗? 退一步讲,即便他有充足理由不打电话,当快递超期要做无主物处理时,他不该联系一次?
2. 谁告诉你和商家沟通没有结果? 商家给了单号和明细,还能怎样要求他?驿站在收件一个月后被冒领拆封,这个我一开始就说了,你看不到吗? 何来三个月后被私下处理的说法?
3. 电话短暂无法接通的情况就你能考虑到,快递公司考虑不到?
4. 这个事情简单说就是快递代收点昧了快递然后不怕报警维权,所以我发帖求助。整个过程我没有任何过失,即便有又怎么样呢? 还要做一个完美受害者才能发起维权?


这个 GeekGuru 明显不正常, 后续不管他回复与否,我都不回复了,大家看到了权当一乐。
@MakizonoFY 很简单。我这边的快递员都是一股脑丢驿站不管,留什么电话他们都不会打。 一个能打通和不能打通的电话对他们来说都只是一串数字。留下真实的号码只能增大信息泄露范围。
再多说一句, 即便是两个快递单有相同的收件人名址, 例如“xx 路 88 号 xx 小区,张伟收”,但如果电话号码不同,例如 139xxxx 和 188xxxx ,能认定这两个快递就是同一个人的吗? 换言之, 能让手机号为 188xxx 的这个张伟,合法收取 139xxxx 张伟的快递吗?
@GeekGuru 先摆事实, 快递单号和电话 我已经说过多次是联系的电话号码。 再者, 快递员看到两个电话号码不同的快递单,如何把这两个快递单关联到同一个人身上? 就因为他曾经派送过电话打不通的快递,那么这个快递单他也不派送?

再说回来, 简单的事实你看不明白, 人物关系搞不清楚,说话驴头不对马嘴, 是否影响了社区质量? 我质疑你看不见事实,有问题吗? 上来就一通瞎说,符合 v2 社区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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